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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吉财社[2002]5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社[200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今年尚未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市县,2002年第一季度必须实施。已经实施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上缴水平,规范上缴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逐步降低药品收入的比重。从2002年起,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每年降低两个百分点。到2005年,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原则上达到40%左右;专科医院原则上达到45%左右;中医医院原则上达到50%左右。对超过规定比重的药品收入上缴财政专户,与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三、稳步推进药品零售企业试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2002年省里将选择1-2所医院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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