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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分析研究医疗服务收费、中小学收费、房地产收费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收费及其形成过程,为政府调整收费标准提供依据。完善我省现行的九城市主要粮油、副食品集贸市场监 测和重点县(市)议价粮食等监测制度,使之结果更科学更具代表性。继续实行化肥零售价格 执行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及时进行对比分析,了解和掌握化肥价格执行情况。

  二、深化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科学定价,科学审价

  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内需的扩大。要在进一步放开价格的基础上,科学定价,建立科学高效的审价机制,切实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一)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为科学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提供依据。

  我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要在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调查任务的基础上,做好主要农产品成本的预测,调整农调点、户布局,做好农调户证书和牌匾的准备与发放工作。针对 我国加入WTO及部分销区市场粮食价格放开的新形势,深入基层,走访农户,开展粮食生产成本、结构、收益等情况的调查,研究粮食价格政策,为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提供科学依据。

  (二)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完善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按照国家的部署,积极落实好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6月底之前,实行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年底之前,实行全省各类用电同价。改革还本付息电价机制,实施经营期核定出厂电价办法。测算及核定输配电价格,在不增加或少增加用户负担的前提下积极疏导电价矛盾。推行促进电力消费的用电计价办法。加强原油和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管道燃气作价办法及民爆器材经营环节作价办法。

  (三)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

  规范水资源征收和管理,适当提高水资源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起草《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抓好《 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落实工作,严格审核供水成本。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和定额供水超量加价措施,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 对计量收费达不到70%的城市,各级物价部门均不得受理提价方案。改革水利工程供水和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因地制宜实行季节性水价。整顿农村水价秩序,适当提高农业用水价格。建立农民用水监管机制,凡未经农民用水管理组织认定的用水量,各类灌区不得做为计收水量依据。严格计量收费措施,对供水计量设施不完善的灌区,收费水量不得超过设计供 水量,对实际灌溉用水量低于设计量的,按实际用水量收费。实行全省统一调价与个别水利工程单独调价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我省农业水价改革,对按国家要求实行支渠口以下计量的 ,在当地农民有承受能力前提下,可按保本微利原则,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单独核定水价,逐步把农业用水价格提高到补偿成本的水平。全面推行垃圾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各种交通工具等产生的生活垃圾,一律征收垃圾处理费。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及时核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逐步将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推行总量排污收费。实施鼓励中水回用价格政策,改革垃圾和污水处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企业化经营,促进垃圾和污水处理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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