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秋粮收购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 吉省价农字[2001]22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规范粮食收购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农民三者利益,确保粮食购销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全省粮食收购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加强秋粮收购价格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秋粮收购政策,严格执行秋粮收购保护价
1.保护价收购范围。为了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适应市场需要,今年我省对保护价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列入保护价的仍为玉米和水稻两大品种,但只保护三等(含三等)以上粮食,等外玉米和四、五等以下水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收购价格放开,随行就市。
2.秋粮收购价格。今年定购价和保护价继续执行同一价格。根据粮食市场价格、生产成本以及粮食收购执行新标准等实际情况,今年我省适当调整了收购保护价格,其标准品收购价格分别为:玉米(二等,水分14%,容重≥685克升)每500克0.465元;水稻(三等,水分14.5%,出糙率≥75%)每500克0.59元。
等级差价确定办法由原来的差价率改为差价额计算,即相邻等级差价额为每500克0.02元。具体收购价格及品质差价等按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01年秋粮收购计价办法的通知》(吉粮调联字[2001]129号)文件执行。
二、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做出的重大政策,是主产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的基石和核心,是在目前粮食阶段性供大于求情况下稳定农民种粮收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
不得以任何理由限收、拒收、停收,不得压级压价和超标准扣水扣杂收购。当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必须按市场价格收购。
其他经批准进入粮食流通市场的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粮食时,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收购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