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吉省价检字[2001]31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
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16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设立机构、明确责任。市、州及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设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领导机构,专门负责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加强沟通,取得支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国家文件精神和梅河口会议精神,取得当地政府领导的支持。并加强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取得相关部门的理解和积极配合。
三、摸清底数,明确范围。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的公示范围,对现行由政府制定和调整的全部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登记,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管理的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目录》,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方式,选择群众交费的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向群众公开明示。与此同时还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四、立体宣传,制造声势。在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的同时,还要通过发传单、贴告示、文件通知等形式进行宣传,对重点单位要逐户通知,使收费单位全面了解商品价格和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增强公示的自觉性;使农民了解公示的有关内容,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价格和乱收费行为,加强价格的社会监督力度。
五、检查验收,督促落实。在明年春耕前后,全省集中开展一次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大检查,以促进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在此之前,各地可自行开展检查,省局将于12月中旬前后派督察组督察各地落实情况。
六、注重反馈,认真总结。各地在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在十月二十日前,要将落实梅河口现场会情况和会后涉农收费检查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报省物价检查所;在12月底前,要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方案和落实情况亦报省物价检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