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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吉林省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吉林省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防办发[2002]1号)


各市、州、重点县(市)、区人防办公室、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 1]9号),依法规范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的征收和管理,现将规范后的《吉林省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征收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1]9号),依法规范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沈阳军区、省政府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一、“四项费用”的征收范围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按城镇职工总数1 ?2%的比例抽人参加义务劳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省级以上人防重点城市(含各级各类开发区)中的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体工商户等要按规定出义务工,无力抽人或不能按人防部门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任务的单 位和个人,可采取交纳“四项费用”的办法代替出义务工。

  破产、停产企业,民政部门所属社会救济单位,安置残疾人或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 60%以上的企业免交人防“四项费用”。

  二、“四项费用”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的经济状况,“四项费用”收费按单位职工人数收取,其标准为:

  (一)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 松原、延吉每人每年15元。

  (二)沈阳军区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梅河口、公主岭、敦化、图们、珲春、双辽、德惠、梨 树、农安、安图、龙井、集安、扶余、永吉、抚松、汪清、前郭、辉南每人每年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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