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关于车辆监理规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吉交联发字[2002]13号)
各市、州交通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两办22号文件)要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交通管理由公安统一负责后,《关于车辆监理规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监联字[1985]396号)的内容已经不适用,决定废止。公安部门道路交通管理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的通知》([1994]吉省价收字第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