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
| 1以下(含1)
| 4
|
2
| 1-10(含10)
| 3
|
3
| 10-50(含50)
| 2
|
4
| 50以上
| 1
|
第七条 委托单位或当事人交纳价格鉴证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1 赃物、罚没物及其变卖物的价格鉴证费由委托机关从办案经费中支付。
2 纠纷财物和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财物的价格鉴证费,属于诉讼、仲裁过程中的,由当事人预付,最后由审判机关、仲裁机关按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的规定处理;属于当事人委托的,由当事人直接支付。
3 企业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所支付的价格鉴证费,计入生产经营管理成本科目或事业费支出科目。
第八条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价格鉴证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乱收费的,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吉林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