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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吉省价收字[2002]9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吉林省赃物罚没物纠纷财物估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5号令)的精神,现将《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和《吉林省赃物罚没物纠纷财物估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价格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其价格认证中心是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和仲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指定机构,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只设一个价格鉴证机构。

  第三条 涉案物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有形、无形资产及其他权利客体。

  第四条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在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时,按本办法收取价格鉴证费用。

  对复议案件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时,也按本办法收取价格鉴证费用。

  第五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价格鉴证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最低标准为50元/次。

  第六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标准分为四档,各档差额计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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