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省属各煤炭生产企业: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2008年6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2008年第46号公告(见附件),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市州及省内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公告的各项规定,确保在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出矿价(车板价)不超过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同时,为稳定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我局将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具体限价水平、差价率另行通知。
建立发电用煤生产成本、供需价格信息报送制度。窑街、靖远、华亭三大煤业公司,在2008年6月19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从7月起,每月5日前向我局(电力价格处)报送上月发电用煤供需价格信息情况。同时,将2008年6月19日的实际结算价格(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报我局(电力价格处)。
各市(州)物价局要尽快将国家对电煤价格采取的干预措施落实到辖区所属煤炭生产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尽快组织开展一次煤炭价格检查。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典型案件,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