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庆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8〕159号)
庆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庆阳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庆市价费〔2008〕46号)收悉。为促进你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发挥减排效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意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水调整为0.8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调整为0.90元/立方米。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市根据政策要求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择机出台。出台时你局要组织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收缴率。推行城市供水、排水一体化管理,凡自备水源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5〕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四、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要采取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对低收入群体要制定优惠或补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