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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武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费的请示》(武市价〔2008〕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等有关规定,学校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若学生自愿参加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规定要求,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6〕19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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