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嘉德力汽柴油清净节能剂销售价格的函
(甘价函〔2008〕120号)
西安嘉德力精细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制定车用燃油清净节能剂销售价格的申请》(西嘉字〔2008〕00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省质监局《关于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商〔2005〕180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的通知》(甘价商〔2005〕285号)的规定,进入我省市场的汽柴油清净剂,凡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经省环保部门推荐的,添加进入汽柴油后,可按我局制定的每升汽柴油0.07元加价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