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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安专业函授收费、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安专业函授收费、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甘价函〔2008〕129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函授收费、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甘公(行)发〔2008〕27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财政厅,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国家发改委关于稳定物价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甘政发电〔2008〕3号)规定,近期一律不得提高各类收费。故你厅提出从2008级新生开始上调函授学费、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意见暂不考虑,待国家政策规定明确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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