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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制定吉林省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四)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800-5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五)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

  (六)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8000元/件;

  (七)既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应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400-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在规定的幅度内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法收费;

  诉讼标的                收费标准

  10000以下                4%-20%

  10000-100000(含10万元)         5%-4%

  100001-500000(含50万元)         4%-3%

  500001-1000000(含100万元)        3%-2%

  1000001-5000000(含500万元)       2%-1%

  5000001-10000000(含1000万元)      1%-0.5%

  1000万元以上              0.5%

  (三)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以较高者计算;

  (四)反诉案件,按反诉诉讼标的计算。

  三、代理行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的标准收取;

  (三)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四)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四、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者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既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照一审标准酌减收费。在同一案件中,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二审阶段,二审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酌减收取。申诉、再审和执行案件,参照二审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对律师工作量大、案情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委托人认可的前提下,可以突破本指导收费标准上限与委托人协商收费,贫困县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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