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制定吉林省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吉省价经字[2002]9号)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 费[1997]286号)和《
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 000]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制定的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属代理性中介服务机构,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性收费。在执业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 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指导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 格歧视。
三、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据协议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执行。待国家新规定下达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
吉林省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300-2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三)一审案件800-500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