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吉省价经字[2002]11号)
各市、州物价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现将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统筹规划和应用管理,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IC卡应用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指导全省各 地区、各部门IC卡推广和应用。今后,凡属于我省地方性IC卡的应用,由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推广使用部门执行国家有关规划和标准、制定发卡计划和应用规范、具备IC卡服务的使用环境和系统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报省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
二、我省境内发行的IC卡,其收费项目的确立、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于本通知下发之前发放的IC卡,有关部门要于5月底之前按程序持有关资料重新申报,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核收费项目,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将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三、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全省行业IC卡应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行业制定的IC卡应用规划要求组织,并将有关文件报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凡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在省内自行推广发放IC卡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发行,并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对违反规定强制推广使用IC卡的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IC卡的推广和应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IC卡注册、应用和收费管理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促进全省IC卡推广应用的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