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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和贫困户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给予免征房产税照顾。”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费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2日)废止(原因: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第二条有新规定)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149号)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为了做好一九九一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现对有关几个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使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对福利企业照顾政策相一致,从一九九一年起,我市(含四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福利工厂(企业)安置聋、哑、盲、残、痴呆人员和贫困户人员(指乡镇、街道评定公布的贫困户、脱贫后不再计算)就业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给予免征房产税照顾。市局税三[1987]284号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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