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镇内河涌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作业活动,应报市水利局审批,市水利局审批时应征求所在镇区水利所意见”;第(二)项修改为“公共河涌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作业活动,应报市水利局审批,市水利局审批时,应征求所在镇区水利所及有关联围工程管理处的意见”。
十一、关于《关于推广农村股份合作改革的实施办法》(中府[2002]54号,2002年5月22日颁布)的修改
第一条第(四)项中的“审核”修改为“备案”。
十二、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中府[2002]56号,2002年5月28日颁布)的修改
(一)第二条中的“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
(二)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简化审批程序。凡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一般竞争性基本建设项目,可直接在网上审批系统登记备案。对外商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一般竞争性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实施登记备案,市外经贸局审批合同章程;不属此范畴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即限制类或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按《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逐级上报省或国家批准。除污染项目外,镇区经批准立项及批复环境影响报告的工业项目,可直接到所在镇区环保所办理有关环保手续,环保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批复。”
十三、关于《
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中府办[2002]88号,2002年10月16日颁布)的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电台执照)为基站设置、使用的合法凭证。基站投入正式运行前,经营者须向市无线电管理办提出办理电台执照的申请,提交由具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检测计量认证资质单位出具的以下材料:
1、基站设备检测报告;
2、基站电磁辐射检测报告(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市无线电管理办自收到办理电台执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的审核工作,合格的,核发电台执照;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暂不核发电台执照,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