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关于加强中山市中心城区管线动态规划管理的通知》(中府[1998]75号,1998年9月10日颁布)的修改
(一)第一条删去“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
(二)第二条修改为“管线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勘测资质的勘测单位放线,并经市规划局验线后,方可施工。”
六、关于《中山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中府[1999]136号,1999年12月15日颁布)的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七、关于《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规定》(中府[2000]88号,2000年12月5日颁布)的修改
(一)第九条中的“由施工单位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施工砍伐或修剪”修改为“由施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施工砍伐或修剪”。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八、关于《
中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中府[2000]97号,2000年12月30日颁布)的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项第4目修改为“高速公路、机场,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含本数,以下相同)的港口”;
第(三)项第1目修改为“市内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电视发射台(塔)、电视播控中心和传输中心”。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中国地震局或省地震局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外省持有中国地震局颁发的甲级或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经省地震局或市地震办公室验证,方可按证书级别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九、关于《中山市地名管理办法》(中府[2001]120号,2001年11月21日颁布)的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删去“中山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