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中山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管理办法”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废止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府[2004]6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清理行政许可规定的要求,决定修改《
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关于《
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中府[1997]85号,1997年9月5日颁布,2000年9月15日第一次修订)的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批准收费和收取保证金、滞纳金、抵押金的单位,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没有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费。
收费单位应自批准收费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变更或终止时,收费单位应自发生变更、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变更、注销手续。“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有固定的收费人员,收费员必须佩挂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员上岗证实施收费。收费员不再从事收费工作的,收费单位应在15日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员上岗证注销手续。”
(五)第十五条删去“年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其后各项顺延;
原第(四)项修改为“逾期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