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应在镇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或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开展。
(四)公布结果:清产核资后,各村组要将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界定的结果报镇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股东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布。
二、股东资格界定
(一)各镇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股东资格界定的截止时间,统计在册的村民人口。
(二)股东资格应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履行义务等实际情况为基本依据,以原参加集体分配的村民为基础进行界定;原户籍属本地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等应具有股东资格。
(三)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已实施土地承包权固化的,可作为本次改革中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
(四)对外嫁女及其子女等股东资格界定及股权配置,要遵照法律原则和有关政策办理。
(五)股东资格认定后,必须张榜公布,经股东代表大会确定;对股东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讨论决定。
三、股权设置及管理
(一)经清产核资和资产量化折股后,形成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总股本金,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其中集体股所占比例一般应在30%以上;个人股按经确定资格的股东人数分配。集体股与个人股的比例、个人股的股份档次及其股数配置,由各村通过股东代表大会确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增设募集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的问题或募集发展资金。募集股以现金购买。
(二)个人股实行股权固化,股权固化后,新生和迁入的人口不再配置个人股份。今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人口,主要通过股权继承、受赠或按市场原则以募集股的方式成为新股东。
(三)个人股可以在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继承、赠与。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
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个人股赠与时,必须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后方可生效。
(四)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对股东发给股权证书,作为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权证书必须由董事长签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盖章。股权证书以家庭为单位制发,也可按“一人一证”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