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指定企业直供灾区的钢材水泥玻璃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96号)要求,经研究对省内生产并直供陇南、天水、甘南所属县(区)灾后重建的钢材、水泥、玻璃出厂价格,由我局对指定企业实行最高限价。为落实省政府的政策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最高出厂限价的企业和限价水平。我局指定实行最高出厂限价的钢材、水泥、玻璃生产企业共7家,其中钢材生产企业为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玻璃生产企业为兰州蓝天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生产企业为甘肃省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寿鹿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甘草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出厂最高限价的建材产品为上述企业生产并直供陇南、天水、甘南所属县(区)用于灾后重建所需的钢材、水泥、玻璃(各企业具体限价水平见附表)。
二、指定企业确因成本有较大上涨而需调整出厂价格的,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依法直接或委托企业所在市、州实施成本监审后,适时适度调整限价水平。
三、指定实行最高出厂限价的生产企业要按省政府要求严格执行出厂最高限价政策,保证灾区灾后重建物资供应,以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对生产企业不执行最高出厂限价、未申报擅自调价、未经批准提前调价、不执行我局作出的不予提价决定等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实行最高限价的各企业在执行最高出厂限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
联系人:王辛 王静
联系电话 0931-8825455 、8827294
附表:省物价局指定实行最高出厂限价的钢材、水泥、玻璃生产企业名单及最高限价水平(略)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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