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规定密封并签名盖章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由招标人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中公开招标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邀请招标的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九条 评标定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时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监理评标定标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综合评审法
1、开启监理方案标书并对其进行评审打分;
2、开启监理资信标,结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实际考察评价对其进行评审打分;
3、召开答辩会,由各投标人拟派出的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答辩,评标委员会根据其答辩情况评分;
4、开启监理报价标并对其进行评分;
5、将上述四项评分结果相加或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权重相加排列名次;
6、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详细的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可推荐1一2名,按名次排列先后推荐。如推荐两名,应明确第一中标候选人与第二中标候选人。
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拒绝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中标人的监理报价为合同价。
(二)方案优先法
即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监理方案标、监理资信标评审结束后,将各投标人的得分相加,并确定得分最高的前2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开启得分最高的投标人的监理报价标,招标人认可该报价或与该投标人协商另行达成监理取费协议的,则该投标人为中标人;未达成协议的,则开启得分第二的投标人的监理报价标或与其协商监理费用,如达成协议,则该投标人为中标人,但该中标价应低于前一名投标人承诺的监理报价。招标人应将监理费协商过程作书面记录,并将其承诺的监理费在交易中心公布。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选择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评标定标方法的,其评标定标应以监理方案先进、报价合理、监理质量可靠为原则,并综合考虑监理单位的业绩、专业技术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