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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由监理方案标、监理资信标及监理报价标三部分组成,其中监理资信标包括投标人资质、拟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理业绩、奖惩、信誉等情况。三份标书应分别封装。
  第十八条 禁止低于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监理取费下限报价。
  违反前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九条 投标人选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其资格等级应与其监理项目的工程等级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签收。投标书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不予接收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但本市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不足 3名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截标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在交易中心开标。招标人应当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请投标人确认。招标人应对开标情况作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应当先开监理方案标,该标书评审结束后再开监理资信标,最后开监理报价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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