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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340号)

  1.目前,部分学校实行联合办学,采取的形式如下:甲方提供国家承认学历规定的教学大纲、计划及教材,办理新生入学录取、注册、学籍管理等,对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乙方负责招生,完成教学大纲要求的教学任务、教务管理、学生管理、后勤服务及提供教育设施、食宿等。根据营业税条例第六条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联合办学中而取得的分成收入、提供师资的报酬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2.学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学员提供教育劳务时取得的各项书簿费、学习费、杂费、膳食、住宿的收费以及相关的其他服务收费,免征营业税。
  但如果学校把饭堂、宿舍的业务转交给校办企业经营,而这些经营分别属于“饮食业”、“旅店业”的征税范围,是不能给予免税照顾的项目,应照章征收5%的营业税。
  3.学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教学需要而举办的各种培训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视作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非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种培训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
  4.学校为属于国家承认学历考试提供场地而取得的报名费、考试费收入应属于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5.学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教学而取得的实习费、上机费免征营业税。
  6.学校收取赞助费、宣传费、慰问金、集资款等各种称谓的款项后,仅提供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7.对举办国家承认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暂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对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其他非教育机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购和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本条第1-6款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明确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关于举办各种形式展销会、博览会的征税问题

  对举办各种形式推介商品的展销会或博览会的主办单位,在发生了代参展单位支付的场租、水电、广告、治安及代购往返车、船、机票,代支付住宿费的代理行为时,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主办单位向参展单位收费后扣除代参展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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