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关于教育劳务的征收问题第2点”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费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2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有新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340号 1998年12月10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各基层征收单位反映在贯彻营业税政策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根据营业税的有关政策法规予以明确。
一、关于为客户铺设草坪、提供花卉摆设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企业(如园艺公司或花卉种植等企业)承接为客户进行铺设草坪、种植树苗等绿化工程或为客户提供盆栽摆设,并定期对花卉、盆栽进行管理等业务。对上述行为如何征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
六条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企业承接涉及建筑业务的绿化工程时,不论是否建有花卉种植场,均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发生了在广州市所辖地区的上述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如属广州市征管的企业(不包括在外地及广州市属县级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和在广州市区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地及市属县级市企业),应使用《建筑安装修缮发票》;属外地企业的(含在广州市区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地及市属县级市企业),使用《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
2.对企业为客户提供花卉、盆栽摆设并定期进行管理而取得的收入,应属于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并使用《服务发票》。
二、关于教育劳务的征税问题
据反映,为了加快和深化教育改革,部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充分利用各自的有利条件和优势,提供了各种教育劳务。为了使税收征收管理中便于划分免税劳务与应税劳务,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未有新的具体规定之前,根据现行营业税规定,对学校提供劳务的征免税问题,暂作如下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