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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82号)

  二、关于煤气公司收取煤气初装费征税问题。

  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关于用电、用水报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1995〕221号)精神,对煤气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管道煤气初装费可比照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规定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出《广州市建筑安装修缮发票》,对煤气公司将管道煤气安装工程分(转)包给他人的,可以工程总额扣减支付给分(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三、关于“无着汇款”的征税问题

  “无着汇款”是指邮政部门办理邮汇时,由于收款人没有前来提取,也找不到汇款人而形成的汇款呆帐,邮政部门对超过3年的“无着汇款”在财务上一般做结转营业外收入处理。对这部分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该“无着汇款”不属于价外费用,只是属于邮政部门的呆帐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村委会收取供电增容费的征税问题。

  据反映,我市部分区(镇)属下的村委会为了增加本村的用电负荷数,要求供电局对全村的供电线路进行改造,所需费用(即增容费)先由村委会垫支给供电局,然后由村委会向用户按用电数量多少每月收取一定的用电负荷费,逐期冲减村委会的垫支款。对村委会向用户收取的用电负荷费超出村委会支付给供电局增容费的部分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由于增容工程是由供电局负责施工,已按“建筑业”征税,村委会向用户收取的用电负荷费是为了补偿垫支的增容费,因此,对村委会收取的电用负荷费,应以取得的实际报酬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家(政)服务(钟点工、保姆或其他)的征税问题。

  据了解,目前的家政服务公司在提供家政服务时,一般与员工(钟点工或保姆)签有用工合同,对这类家政服务公司的征税应按市局《关于劳务公司收取劳务费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穗地税发〔1996〕237号)执行。即:家政服务公司向用工单位(个人)收取的劳务费,应全额计征营业税;如用工单位(个人)直接支付工资补贴,家政服务公司只向接受劳务的用工单位(个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可就其实际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并使用《广州市服务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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