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为赔偿案件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赔偿请求人向司法行政机关业务工作部门申请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告知向法制工作部门申请,或将申请转交法制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赔偿案件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业务工作部门受理、承办和审核并报监狱长、劳教所长批准。
第十三条 请求赔偿应由赔偿请求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提交《行政(刑事)赔偿申请书》。因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法制工作部门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赔偿请求人核对无误后予以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行政(刑事)赔偿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具体的请求赔偿内容;
(三)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侵害和损失的经过;
(四)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有违法行为的理由和依据;
(五)提出赔偿申请的时间。
第十五条 法制工作部门受理赔偿申请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是否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赔偿范围;
(二)有无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请求人是否符合
国家赔偿法第
六条规定的条件;
(四)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五)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六)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法制工作部门收到《行政(刑事)赔偿申请书》后,应填写《行政(刑事)赔偿登记表》,对赔偿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十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赔偿案件,由法制工作部门分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业务工作部门应指定与该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