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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督查备案制度,逐步完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指令书和逐级通报制度。
  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到基层,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筹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和奖惩;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要按照“产业集聚”与“相对集中”原则,建立市、县化工园区(或化工企业集中区)。引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逐步进入园区。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行政区域内高危行业准入标准,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坚决关闭和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
  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配齐配强安监人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的增加,适当增加安监部门编制,所需编制在本级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要调整、设置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内设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本行业、本单位、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要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奠定基础。要将安全生产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必要经费。要按照相关规定,配齐并逐渐更新安全生产现场检测设备,配备必要的现场检查车辆。要设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设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科研经费,用以推动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纳入“三定”方案。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主管部门,并明确安全生产的行政责任部门。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尽快建立。县(市区)也要按照国家、省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逐步实现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网络化。要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形成省、市、县和生产经营单位四级联网的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要按照省统一规划,加快鲁西化工区域救援中心建设进度,按照“政府扶持、企业管理、有偿服务”的方式,承担区域救援任务;要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进一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单位实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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