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挂钩周转指标的编制与下达
挂钩周转指标由省厅根据市、县上报的项目区及挂钩规划,编制省级挂钩工作总体方案报国土资源部核定、批复和下达。省厅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的挂钩周转指标和经审查批准的挂钩规划,按项目区下达有关县、市挂钩周转指标。
挂钩周转指标由下达至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
项目区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依法供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经营性用地,一律按照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第二十六条 挂钩周转指标的归还
(一)使用已经备案的三项整治指标的,可视为已经先期归还。
(二)使用已整治且验收但未备案的三项整治指标的,必须在国家批复之前,按照"三图一表一报告"的要求进行备案,备案时可视为归还指标。
(三)使用已整治但未验收备案的三项整治指标的,必须在一年内按照"三图一表一报告"要求,进行验收备案,备案时可视为归还指标。
(四)使用未整治的集体建设用地组成拆旧区的,项目区申报单位应在挂钩规划中确定分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挂钩周转指标具体的分年度归还计划。省厅将于每年年底组织对行政辖区及挂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项目区拆旧复垦新增耕地数量及质量合格的,核定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十七条 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的日常管理
挂钩周转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年度周转指标使用台帐,登记指标形成来源和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内容,并定期向省厅报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厅成立由厅领导任组长,规划、耕保、利用、地籍、用地、法规、财务、执法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挂钩工作的业务指导,研究"挂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跟踪"挂钩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应当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资金投入。对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县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及每年土地出让中的净收益的30%要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建议各地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三项整治"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对整治出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将其收入作为"滚动资金"用于新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提高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