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图件资料。拆旧区使用已整治备案的三项整治指标的,只附建新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拆旧区在规定年限内进行复垦的,附具拆旧区复垦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建新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管理台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和有关统计资料。
(五)其他资料。包括省、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区的年度检查考核资料、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验报告、项目区新建项目供地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初验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二)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随即重点抽查部分项目区,实地查验项目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三)查阅项目区有关资料;
(四)反馈项目验收情况。
第十八条 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区竣工检查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省厅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审定项目区是否完成目标。
凡完成目标的项目区,由省厅批复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完成目标的项目区,由省厅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市及县(市、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整改任务。整改结束后,重新检查验收,仍然不合格的,停止挂钩工作,加量扣减下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第二十条 验收组应客观公正地开展验收工作,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区申报单位要做好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使用已备案三项整治指标的,要按照三图一表一报告的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完成地籍调查,明确地块界址,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挂钩周转指标
挂钩周转指标是指国家和省通过下达一定数量的周转指标来控制挂钩规模和周期,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控制规模,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