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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挂钩规划实行分年度申报,每年10月10日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挂钩规划先期申报省厅,经省厅审核后汇总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省厅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复的挂钩周转指标总规模对项目区及挂钩规划提出修改意见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规划调整的,附调整方案及相关图件一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区)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挂钩规划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 挂钩规划的实施
  (一)开展"挂钩工作"的县、市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农业、民政、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挂钩规划,协调"挂钩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挂钩工作"项目区所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区规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和搬迁安置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要充分征求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必须经村民会议同意,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项目区检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验收标准
  项目区竣工后,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区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拆旧区使用三项整治指标未验收的,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展基本农田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31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36号)的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程序
  项目区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行自查,并组织编制项目区竣工报告;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区初验申请。
  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区,由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新增耕地面积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投资预期效益分析、挂钩周转指标安排使用和归还情况、新建建设项目用地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及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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