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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2日)废止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06〕116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以下简称 "挂钩工作"),进一步推进"空心村"、砖瓦窑及工矿废弃地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以下简称"三项整治"),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钩工作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或通过"三项整治"已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
  第三条 挂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要求,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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