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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吉省价工字[2002]20号)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吉省价工字[2002]20号)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吉省价工字[2002]20号)


梨树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梨价字[2002]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实际情况及听证会意见,同意你县城区(污水处理覆盖区域)按有关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民用水每吨0.30元;公用水每吨0.50元;特业用水每吨1.50元。
  二、城市统一供水部分的污水处理费计入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非城市统一供水的污水处理费随同水资源一并征收。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即按7月1日之后用水量计征。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停止收取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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