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意见
(聊政办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从项目源头把好节能关,有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节能减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节能评估和审查程序
1.我市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化工、电力、造纸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凭节能评估报告办理节能批复手续。
上述十个行业之外的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价表备案制度。
2.具有省经贸委、省技术监督部门认证资质的能源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标准、规范,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必须准确真实,客观公正,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及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分析;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指标;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3.市及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批准开工建设和发放贷款时,要按照各自职能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贷款。
4.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淘汰制度。对未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要实行“企业限批”、“局部限批”和“区域限批”。
二、加强项目节能监督管理
1.凡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节能建设情况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并根据建设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2.市经贸委作为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及投产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建立和完善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和投产运行前节能评价(验收)制度,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对照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与实际效果进行分析,找出差距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凡通过节能验收达不到能耗指标要求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执行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