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部门消防安全监管。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之间消防工作信息沟通和消防行政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体、卫生、广电、旅游、文化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制定下发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或专项治理,通报火灾隐患查处情况,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或消防监督检查的火灾隐患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任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或改动防火设计。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体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健全完善消防战勤保障机制,切实提高灭火抢险救援能力
(一)加强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各级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县级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基本支出保障机制的意见》,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时全额拨付经费,确保达到规定的基本支出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消防业务经费预算,逐步加大投入,确保消防队伍建设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各县(市、区)要为消防站逐步配齐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和灭火消防车,淘汰、更新超期服役的消防车。配齐配足执勤所需装备器材,消防员(含合同制人员)个人防护装备全部达到《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标准,并依据《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型号陈旧、超期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实行报废淘汰,及时更新补充。根据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每县(市、区)年底前要配备一部轻型消防车,主要用于扑救农村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