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长余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函
(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 吉省价收函字[2002]32号)
省交通厅:
省政府转来《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吉林省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和通行费基价标准的请示》(吉交财审字[2002]107号)收悉。鉴于长余高速公路即将通车,为偿还长余高速公路建设贷款,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14]686号)和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办法〉的通知》(吉交体法联字[1996]146号)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对通行于长余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长余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暂按长平高速公路现行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