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级价调基金的使用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使用省级价调基金的部门和单位申请使用基金时,应提出详细的书面材料,属于基建、技改项目还应以附件形式提供可行性报告和项目批准书,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于每年4月末前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县(市)级使用基金时,还应有上一级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意见。
(二)省物价局、财政厅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后,根据省级价调基金的征收数额和申请使用项目及金额,经考察和综合平衡后,提出基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三)应付突发事件平抑市场物价,使用准备金时,可随时向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审批后分别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有偿使用省级价调基金的,需履行下列手续:
(一)有偿使用省级价调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在省政府批准的基金数额内与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签定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用途、金额、利息率、使用期限、还款计划及违约责任等。
(二)有偿使用价调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提供使用基金的担保单位证明材料。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到位60%后方能拨款。
(四)使用省级价调基金应填写基金审批表,报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基金使用计划及时将款项从财政专户划拨到省价调基金办公室,再由省价调办公室划拨到使用单位。
第八条 有偿使用省级价调基金到期不能返还的,按下列款项执行:
(一)由担保单位予以偿还,必要时以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二)自还款到期日起,每逾期1日收缴本息金额总和3%。的滞纳金,直至本息足额返还为止。
(三)自逾期之日起未足额返还本息的,其逾期金额(含利息)除按当时基本建设贷款正常利率缴纳利息外,并加息20-30%。
(四)逾期时间超过一年的除按本条(二)(三)款执行外,同时要从省应返给逾期款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低调基金中予以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
(五)逾期时间超过两年的除按本条(二)(三)(四)执行外,并停止该地区使用省级价格基金申请权,直到该部门或单位足额返还本息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