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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4日)废止

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7年01月23日 吉省价生活字[1997]1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吉省价办联字[1995]第33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基金如何使用管理,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制定。

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省级价调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省级价调基金使用的原则。

  (一)省级价调基金使用本着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贴息、低息)使用为主的原

  (二)省级价调基金使用应以保证全省年度和长期物价调控目标的实现为原则,重点解决大中城市蔬菜、副食品价格突发性波动问题。

  (三)年度计划地区平衡的原则。

  (四)在自身无力解决当地重大蔬菜、副食品价格突发性波动及重点“菜篮子”工程建设资金时,方能报请使用省级价调基金。

  第四条 建立省级价调基金准备金制度。准备金用于平抑蔬菜、副食品价格。准备金数额视基金规模一年核定一次,第一年不少于500万元,以后视基金征收规模逐年递增。

  第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价调基金的调节作用,征收的省级价调基金金额扣除准备金部分后,结余部分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菜篮子”工程建设投资。投资偿还期一般为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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