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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系统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一)要求优先放行的船舶(免征过闸费的除外)由船方或货主提出书面申请,经船闸管理机构查验后方可准予提放,其过闸费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征;
  (二)装载危险品及其他易燃品的船船,为确保安全必须与装载非危险品的船舶分开闸次放行,其过闸费按重载船舶收费标准的3倍计征;
  (三)实载吨位超过准载吨位的船舶,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征收过闸费外,其超载部分过闸费,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征;
  (四)所装货物超宽、超长的船舶,其过闸费按核定准载吨位应交费额的2倍计征;
  (五)计费吨位不满半吨不计费,满半吨按1吨计费。过闸费不满1角不计。
  (六)客运船舶空船以总吨计算,每10吨为一级,不满10吨按一级计费;
  (七)拖轮(船)、挖泥机船拖带的泥驳、排筏(浮运物)、工作船、货驳等,应分别按规定费率另行计费;
  (八)排筏按每立方米折合1吨,在排筏上装运其他货物,应另行计费。
  第八条 船闸管理机构收费后应付给过闸费票据。票据当闸次有效,并应妥善保管到本航次的终点港,以备查验。缴费后因特殊情况,船舶不再过闸,经船闸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凭票退款。船舶已经进闸的不再退款。
  第九条 过闸费应由船舶、排筏和浮运物体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缴纳。装货船舶的过闸费由货物托运单位负担,空船及客运船舶的过闸费由船属单位负担。
  第十条 过闸费征收票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水利系统过闸费收费定额收据”(式样附后),票据管理按苏财综(94)77号文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翻印,违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类船舶、排筏和浮运物体过闸,必须交验航运证件、全部货物运单,并按规定缴纳过闸费,凡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补收或加收过闸费:
  (一)购票时不出验全部物运单,少报实载吨位,除按章补缴不足吨位的过闸费外,视情节轻重加收应交费额3倍以下的过闸费;
  (二)无票进闸、抢档进闸,除按提放船舶计征过闸费外,并加收应交费额3倍的过闸费;
  (三)私自买卖过闸凭证,使用回笼过闸票据,抗拒检查,伪造、涂改闸票和过闸证件以及其他不法行为者,按船舶应交费额的5倍以下计征过闸费,情节严重的暂扣留有关证件,报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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