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系统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1996年12月26日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苏财综〔96〕198号、苏价费〔1996〕541号、苏水财〔1996〕25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系统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保证船闸(含套闸、节制闸通航孔,下同)养护和管理的资金来源,确保船闸畅通和航行安全,提高船闸的通航和防洪排涝能力,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0号令《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由水利部门管理的通航船闸。
第三条 水利部门管辖船闸的船舶过闸费(以下简称过闸费)由水利主管部门或船闸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各收费船闸需按隶属关系向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方可收费。
第四条 凡过闸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第五条规定免征者(不包括改变使用性质的船舶)外,均应按本规定缴纳过闸费。
第五条 下列船舶免征过闸费,并优先过闸。
(一)执行公安、消防、救生、港船监督、水政监察和运输管理任务的各种专用船艇;
(二)参加防汛抢险、抗旱、运输救灾物资并持有县以上防汛指挥部证明的船舶;
(三)直接从事国防军事物资运输,并持有军队驻省航务军代处证明的军队自有专用航舶(不包括其所属企业和有收入的船舶);
(四)本省水利部门从事水利工程施测的专用船舶以及航道管理机构专门在航道上从事航道管理的专用船舶;
(五)农船及内河从事捕捞的渔船(3吨位以下)。
第六条 过闸费征收标准分二类:一类为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船闸(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另一类为通过集资贷款为主兴建的船闸。此类船闸,须事前向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报送建设投资的情况,建成后省三部门共同核定其收费标准。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应按本条规定征收过闸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