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1991年11月28日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苏水政〔91〕041号、苏财综〔91〕138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和海堤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料和淘取其它金属或非金属等活动。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砂、石、土料等均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侵占。
第三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保安规定。河道采砂按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由所在县的河道主管部门(含授权的县级以上河道管理单位,下同)负责发放。
第四条 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首先向所在县河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采砂范围、深度、作业方式以及有关的开采计划,经河道管理单位审查后,按分级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部门审批。河道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或不准开采的答复。
申请经批准后,由负责发证单位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凭证进入作业区作业。
河道采砂涉及航道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在审批和核报前,应事先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在涉及流域性干河和两市以上的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逐级核报省水利厅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县河道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内采砂均应报省水利厅审批,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备,涉及两省边界范围采砂由省水利厅核报长委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县河道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