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水行政执法考评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和促进全省水利系统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或修订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制度和标准,力求科学严谨、切实可行。
第三条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省水利厅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政法处牵头,会同办公室、监察室、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评议考核。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评议考核工作,其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与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情况;
(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履行情况;
(五)执法权限的行使情况;
(六)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机构、岗位职责以及执法流程、要求、时限和责任等公示情况;
(七)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守情况;
(八)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
(九)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行为的备案情况;
(十)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及行政执法台帐;
(十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追究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优秀等次:
1.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责任;
2.全年行政执法工作无错案发生;
3.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绩效显著;
4.综合评议优秀率在85%以上。
(二)合格等次:
1.能较好地履行基本执法责任;
2.行政执法错案率在1%以下;
3.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得到落实;
4.综合评议优秀率在70%以上。
(三)不合格等次:
1.基本执法责任履行较差;
2.行政执法中错案率在1%以上;
3.综合评议优秀率在70%以下;
4.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