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6、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水行政许可卷宗实体方面主要评议检查下列内容:
1、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2、许可项目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3、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4、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管理技术规范;
5、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6、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7、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水行政征收案卷实体方面主要评议检查下列内容:
(一)征收主体是否合法;
(二)征收依据是否合法;
(三)征收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减免和缓征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五)日常检查是否有相关台帐纪录;
(六)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七)票据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案卷的形式方面主要评议检查下列内容:
1、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2、文书材料是否完整;
3、卷内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4、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页码;
5、书写文书是否用耐久的墨水填写或按统一格式打印;
6、纸张是否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7、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标准由省水利厅法制工作机构制定。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采用单位自查为主,上级部门检查为辅的方式。各单位应定期开展案卷自查工作,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案卷评查。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案卷评查采取定期评查与不定期评查、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小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所属地域范围内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参与。
第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案卷由专人保管,履行借出、收回手续。
第十六条 评查活动结束后,案卷评查小组必须作出书面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内容包括案卷评查总体情况、逐卷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等。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案卷自查,由所属法制工作机构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案卷检查,对实体内容违法的案卷,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形式内容要求的案卷,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规范。
第十八条 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