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三)不符合法定条件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不遵守法定形式实施行政执法的;
(五)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实施行政执法的;
(六)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七)水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法制工作机构发现的,应??单位负责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未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提高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或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纸质和电子卷宗材料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案卷评查是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案卷评查的组织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水行政执法、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管理活动的过程应当形成文书。文书制作应当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按照规定的类别、顺序排列,立卷归档。行政执法文书的归档应当符合档案规范。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案卷应分为正、副两卷,正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副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承办内设机构自行立卷保管。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事一卷”。
水行政执法案卷的各类材料应按照具体行政行为过程的时间顺序装订。
第八条 水行政处罚案卷实体方面主要评议检查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