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投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 投诉范围:
(一)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二)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违反法定主体、程序、期限、标准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侵害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四)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酒后执法的;
(五)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的;
(七)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权力插手水利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和设备采购的;
(八)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监察室在对投诉调查处理时,被投诉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提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材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访、来电、来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通过来访投诉的,有关接待人员应当将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投诉内容、投诉人请求等内容做好记录。
第七条 监察室对投诉人的投诉,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厅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二)投诉内容不全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充相关内容;
(三)投诉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投诉内容清楚的应当受理。
第八条 监察室受理的投诉,应当指派两名与本投诉无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对于一般投诉件,监察室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投诉,会同政策法规处、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厅党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投诉件一般在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报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
投诉办结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经部门负
责人同意后,予以结案;重要的投诉,经厅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委托组织的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水行政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