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检查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过错行为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吃、拿、卡、要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
(二)干扰阻碍对其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责任调查取证的;
(三)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者案件经办人的;
(五)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分的,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送达过错责任人和所在部门或单位。
过错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过错责任人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室提出复核或者向省监察厅直接提出申诉。
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从轻、从重处分,是指违纪(过错)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违纪(过错)行为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本厅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厅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提出的投诉,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保密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由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以下简称“监察室”)具体负责。其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厅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
(二)对投诉组织开展调查取证;
(三)依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受理本厅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处理不服的申诉;
(五)将投诉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