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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 l一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圈圩、开发利用对河道工程、农田灌排系统或者其他水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的;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方案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实施开发项目对河道工程、农田灌排系统或者其他水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
  (1)占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五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占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拒不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11项规定执行。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圈圩,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
  (1)圈圩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打坝长度100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圈圩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打坝长度100米以上200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圈圩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打坝长度200米以上300米以下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未赔偿损失、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赔偿损失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圈圩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打坝长度300米以上的,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12项规定执行。
  3、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
  (1)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赔偿损失的,可以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不赔偿损失的,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行洪排涝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的
  每张(道)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5、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
  (1)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欠缴额占应缴额30%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可以并处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欠缴额占应缴额30%以上50%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可以并处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欠缴额占应缴额50%以上70%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可以并处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欠缴额占应缴额70%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可以并处警告,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方案建设,经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 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堆放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非法采砂(长江以外)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渠、打井、挖窖、造墓、堆放物料、挖筑鱼塘等影响防汛抢险和河道工程安全运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工程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堆放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1)倾倒、堆放物在1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倾倒、堆放物在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倾倒、堆放物在2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倾倒、堆放物在30立方米以上6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倾倒、堆放物在60立方米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拒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不清除障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9项规定执行。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长江以外)的
  (1)开采砂石土料在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开采砂石土料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开采砂石土料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开采沙石土料在2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水利工程有裂缝、塌陷、倾斜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开采沙石土料300立方米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水利工程坍塌的,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10项规定执行。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
  (1)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渠、打井、挖窖、造墓、堆放物料、挖筑鱼塘等影响防汛抢险和河道工程安全运用的
  (1)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恢复工程原状或者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造成堤坝渗水、管涌、坍塌、决堤等安全隐患或者事故的,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3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除在长江水域内非法采砂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处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1、损坏长江防洪工程设施的
  (1)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的,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的,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的,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未赔偿损失,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违法行为对长江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按照《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执行。
  2、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打井、建窑、埋坟、爆破、扒坡、取土、开河(渠)、挖坑等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活动的,或者在堤防护坡、防洪墙(挡浪墙)上抛锚的
  (1)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恢复工程原状或者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未赔偿损失的,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的期限内虽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不赔偿损失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堤坝渗水、管涌、坍塌、决堤等安全隐患及事故的,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第3项规定执行。
  3、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建房、搭棚、筑墙、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缆线和兴建码头及其他设施的
  (1)占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五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未赔偿损失、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第11项规定执行。
  4、未经批准在长江堤防上筑路、破堤的
  (1)筑路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者违法行为对长江堤防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筑路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者违法行为对长江堤防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赔偿损失、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违法行为对长江堤防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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