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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2)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伍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下,虽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赔偿损失,未及时恢复工程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但拒不恢复工程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虽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赔偿损失,未恢复工程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拒不恢复工程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赔偿损失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毁坏堤坝、渠道的石护坡和林木草皮的
  (1)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伍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伍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伍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五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虽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赔偿损失,未恢复工程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但拒不恢复工程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十万元以上的损失的,或者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在规定期限内虽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赔偿损失,未恢复工程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但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拒不恢复工程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的
  (1)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可以并处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恢复工程原状或者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未赔偿损失的,可以并处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可以并处警告,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造成堤坝渗水、管涌、坍塌、决堤等安全隐患或者事故的,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堤坝、渠道上垦种的
  (1)垦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警告,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垦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垦种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垦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但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工程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警告,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垦种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垦种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垦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工程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采用机械深翻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警告,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比照本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1项规定处罚。
  6、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的
  (1)建筑物、障碍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排涝河道为设计排涝水位、送水河道为设计灌溉水位)断面1%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或者障碍物的体积在1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障碍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排涝河道为设计排涝水位、送水河道为设计灌溉水位)断面1%以上2%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 或者障碍物的体积在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物、障碍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排涝河道为设计排涝水位、送水河道为设计灌溉水位)断面2%以上3%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 或者障碍物的体积在20立方米以上4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筑物、障碍物占行洪河道设计洪水位(排涝河道为设计排涝水位、送水河道为设计灌溉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 或者障碍物的体积在4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筑物、障碍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排涝河道为设计排涝水位、送水河道为设计灌溉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 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 或者障碍物的体积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6)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赔偿损失、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建筑物、障碍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排涝河道为设计排涝水位、送水河道为设计灌溉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或者障碍物的体积在200立方米以上,责令赔偿损失,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7、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的
  (1)种植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种植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种植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种植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虽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6)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赔偿损失的,或者种植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设置鱼罾、鱼簖的,每张(道)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8、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的
  (1)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工程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比照本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1项规定处罚。
  9、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的
  (1)倾倒物在1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倾倒物在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倾倒物在2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倾倒物在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5)倾倒物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6)拒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倾倒物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10、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的
  (1)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在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2)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沙石土料在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水利工程有裂缝、塌陷、倾斜的,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5)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沙石土料5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赔偿损失、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6)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沙石土料达5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水利工程坍塌的,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1、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兴建其它建筑物的
  (1)占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五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2)占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占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三十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虽停止违法行为,但未赔偿损失、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6)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不赔偿损失、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占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的
  (1)圈圩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打坝长度100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圈圩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打坝长度100米以上200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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