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每年3月1日前,符合要求的人员可按第十二条规定向省水利厅申请入库。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水利厅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达五次的。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
姓 名
专 业
工作单位
江 苏 省 水 利 厅
年 月 日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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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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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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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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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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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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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其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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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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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方 法
| 详细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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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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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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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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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业(最多3项):
□水工建筑物施工及安装 □机电设备 □金属结构 □电气设备
□房屋建筑和市政 □装饰 □水土保持和绿化 □道路桥梁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硬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软件)
□水利物资生产和采购 □工程造价 □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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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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